大师龙湘 发表于 5 天前

个人对李某某案的疑问和反思

  李某某案随着法律的宣判已经尘埃落定,但人们的关注还在继续,一件从案件性质上很普通的案件,去引起了将近一年的关注,可见此案的独特之处,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和反省
  此案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关注,是很多极端因素共同作用和引起的
  一:因素1:信息爆炸的年代带来的问题
  1)科技进步带来的信息时代信息传播的负面作用:随着网络普及已经大屏手机的流行,各种互动软件的应用(论坛,微信等),很多新闻迅速被传播。但负面作用也很明显,人们已经习惯看标题对自己的吸引程度去浏览内容,许多媒体也投其所好,不负责任胡乱放大新闻性质,标题是越耸人听闻越好,标题和内容大相径庭,断章取义比比皆是,更过分的胡乱转载。(1)夸大其词:内容明明是感情描写,标题却是色情香艳 (2)断章取义:标题是杀人案,内容的发生背景却是正当防卫 (3)不调查胡乱评论和转载,这两天广为人知的大妈假摔讹外国小伙案,这里面媒体所给当事人的大妈照成的心理伤害怎么能够平息。(4)很多事实而非的事件,媒体不能客观报道,往往带有很强的倾向性。
  明明是件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却因为是名人子女就被很多媒体无限放大,把自己至于仁义道德的制高点,却选择性的忘了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只为和名人挂钩制造噱头,目的一目了然,只是利用事件的敏感性增加点击率和收视率。
  2)信息发展所带来的网络暴力现象严重:现在的网民相当一部分只要看到新颖独特和耸人听闻的新闻标题和内容。就开始了漫漫国骂之路,语言变着花样的恶毒。君不见只要是引起人们关注的新闻,评论是一片辱骂,你敢露头提出点质疑,你就会被盖楼辱骂,祖宗八代都不能幸免,全然不顾很可能祖宗八代是同宗。很多网民已经不思考不反思,见文就骂,骂完新闻里的当事人到最后网民对骂,热闹非凡,最后是一地鸡毛!!!!!
  此事件出来后,在人们一片关注的情况下,网络里出现了一篇奇闻:《给李某某母亲的一封信》,把此事件更是推上了高潮。怎么不见某某强奸幼女你给某某母亲的一封信,怎么不见某某摔婴你给某某母亲的一封信,怎么不见某某老人强奸留守儿童你给某某的一封信,这些案件的恶劣性,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李某某案件,可是你偏偏在很微妙的时间推出了这篇奇闻,把李某某案从一个高潮推向了另一个高潮,把李某某的父母赤身裸体的至于众人之下。我想问一句你是教育家,思想家?你是写此文是表明你的思想高尚,你的语重心长,那我想说,既然你这么有同情心,思想这么高尚,为何不想想你写此文对李某某这个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对李某某父母带来的伤害?只能说此人其心可诛!!!!! 教育是个世界性的难题,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和父母教育有关,和社会环境有关,和性格有关。君不见同一个父母教育的2个孩子也有走上不同道路的。君不见罪犯的子女有好人,有坏人。君不见,父母教育严格的子女也有犯罪的。富人的子女有犯罪的,穷人的子女有犯罪的,教师的子女犯罪的也不在少数。中国有句俗话说的好,龙生九子还个个不同啊。
  二:因素2:名人效应
  近十年是中国高速发展的年代,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不公平现象也很突出,快节奏的社会生活让人们的压力也加大,这就产生了相当普遍的仇富仇官现象。再加上网络的普及,人们的情绪有了宣泄的地方,这就造成了只要和官二代富二代挂钩的事件和新闻,人们不再去质疑和思考事件本身,而是一味的追求快感,对这些所谓的强势群体国骂声声。
  三:因素3:违背常理的逻辑事件
  我不相信有人会端着碗去厕所,但是李某某案发生后,我信了。确实有这样的人啊。李某某是个未成年人,年轻人很多注重情义,李某某千里迢迢坐飞机去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最起码说明他是在乎朋友的,可是就是因为在乎朋友走上了不归路可悲可叹。我说的违背逻辑事件的不是这里,而是下面要说的:一群人只是去酒吧去生日聚会,喝喝酒说说笑。一些大的有包厢的酒吧,是有陪酒女的。相信大家无论是去过还是看过电影和小说都明白,陪酒女是什么角色。不出台就是穿着暴露,搂搂抱抱推销酒水的(高额提成),出台就是性交易。再说一点:陪酒女和客人出去是有严格规定的,要么达成交易告知所谓的领班,要么是酒吧关门下班。有几个有陪酒女的酒吧门口没有拿着对讲机的保安????一群未成年人带着陪酒女出外,别告诉我,大家不知道去干吗,别告诉我受害人天真的以为三更半夜出去是吃饭,兜风?????可是此案件竟然以如此罪名了解,我无语了。
  李某某在酒店期间3次出门接电话,我想说他是裸奔的?3次接电话还是父母的电话还能回去干某些事,他的思想够强大的,一般人做不到,一般人在干某些事的时候是需要一定氛围的。
  吴庆宝言语的个人理解:
  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但她利用了法律。什么叫没有职业道德:本来就是一场交易,只不过是受害人觉得自己的劳动和回报不成正比,所以选择了报警说强奸,这就是没有职业道德。什么叫她利用了法律:首先看强奸的定义: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本案里确实有伤害行为,所以她利用了法律,至于当时做事的时候违背没违背她的意愿,天知道!!!!!是人都知道,男女有本质区别的,做事时女人经常说不要,其实就是要。《我也看过国内外,卖淫女告强奸的,且罪名成立的,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那些案件被判罪名成立是因为卖淫女在歇班期间,没有达成交易的情况下》。李某某案却不是这样,既然能出台,这就是交易的一种达成,至于发生的小伤害,那也只是治安事件。要不然就修改刑法:凡是卖淫嫖娼都已强奸罪论处,要不然以后嫖客去玩就要先立字据让卖淫女盖章:什么地方能摸能动,你不是被强迫的,皮鞭是你准备的和让我用的。说笑而已,但也是此案产生的社会现实。
  上面举了以前国内外发生的卖淫女告强奸罪名的前提是交易未达成和歇班的情况下。再举个例子:也有夫妻间告强奸的,有被判的,有没判的,这种案件不好说,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和庭审时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和法官的判断,说白了,法官的判断也是一种个人情绪。不好判的点是什么:就是什么叫违背当事人意志,这说的清楚吗?
  一点质疑:李某某被判十年,远远超过同案犯,犯罪动机和量刑问题:
  1)本来都是一伙年轻人为了庆祝某事参与的聚会,犯罪是不存在预谋的。是偶发性的。当时是喝了酒又是一伙有钱人和年轻人,热情冲动。如果犯了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别的。我觉得对李某某的量刑很有问题:1)说他是主犯,我都笑了,这是什么逻辑,李某某也是参与某人的聚会,首先他们没有黑社会性质,他也不是团体的头头,他是参与别人的聚会,这里只有主人和客人而已,只是聚会而已,不能说他说了一句(看网上的):兄弟们,上就成了主犯。那有人站大街上喊一句:明天杀人,第二天,大街上一人被杀,犯罪人说我是昨天被人教唆的。笑话啊。又不是黑社会地投名状。一伙都是有自我行为能力的人。一伙年轻人在一起很容易说一些过分的玩笑话,就是他第一个上,说了那句话,也不能定为主犯,那种情况下,一个房间里几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有些话说不说有什么区别。难道大家之所以去酒店围在一起看着一个女人聊天的,我觉得这是扯淡。所以这种情形没有涉黑性质,又不是杀人放火,就没有所谓的主犯。如果有,也是看这事怎么发生的。
  2)相关案例和本案对比量刑疑问:不看主从犯问题,我昨天查了一下网上这两年这方面的案件,有各种各样此类案件的,最恶劣的是公职人员和教师还有一些是被害人亲人和老者犯罪,而且是被害人是幼女,有的才几岁,这些人的角色比李某某恶劣的多,对社会的危害大的多,对受害人的伤害大的多的案件,犯罪人有判1到8年的,那些畜生不如的人都比李某某判的轻。我都不知道这算公平吗,当然有判10年以上的和死刑,我看了基本上是对幼女长期伤害或者伤害了好些幼女的。我只能哎一声
  3)网上说李某某判10年还有就是认罪态度不好,我真服了,人家可是做的无罪辩护。既然是无罪辩护当然不能说我烦了罪,如果说是我做的,还叫什么无罪辩护。我真笑了。法律的严肃性在哪里!!!!!刑法上也是根据犯罪的严重性量刑。如果是认罪态度好不好量刑,那好嘛,以后本来没犯罪的人因为没有洗清自己证据的人,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好好考虑了,要么没罪也要态度好好的认罪以换取减刑 ,要么你无罪辩护要面临这种所谓的态度不好重判。这不是法律的倒退吗?????如果总以态度好不好作为量刑依据,换个说法,这和法官的好恶和心情判刑也有关系了,只要他没有在庭上哭闹,故意言语干扰法庭审判,就不要和认罪态度扯上关系,更不能以此量刑
  4)说句疑问的话,同案别的人判刑比他轻的多,而且李某某在法律上还是未成年人,如果是成年人,他又该判多少年?我没法想
  有点网友说:法律都判了,都认定了,你算什么。当然了,我只是一个公民,公民有质疑的权利,任何案件的判罚要经得起大家的质疑和回应。难道就没有冤假错案吗??????这种冤假错案还少吗?前一向杭州的杀人案,最后做了冤狱,直到罪犯出现才真相大白!!我只是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还想说一点,李某某的母亲,很多人在网上谩骂,说了很多恶心的话,我想说,一个母亲为了孩子奔波有错吗,那要怎样做母亲,不闻不问才好。那叫母亲吗?不管李某某犯了什么罪,他要自己承担,我相信李某某父母教育他也是让他好好做人。虽然李某母亲说的话引起了网友的反感,但是只能说他救孩子的策略不对,只能说她挺傻,只能说她教育有些失败。请那些不会思考只会国骂的人留些口德,有些人说的话,我觉得你的父母对你教育更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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