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x78307 发表于 2024-10-14 09:30:38

解决孩子不爱读书的问题具体方法? _ 【流氓夜话】兖州交警真不是孬种:道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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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怕我不顾一切的跟他一起后他会欺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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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理解析

  先不管,剥夺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单独自由裁量,是否合法,是否违宪,这就跟劳教一样,与公安机关无关,他们是按章行事。

  我们来看看,按照法律法规,山东济宁兖州曹某在百度贴吧匿名骂“兖州里交警真孬种”,是否可以行政拘留5日。

  仔细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119条,只有一条对此有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应该就是根据这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作出的拘留5日决定,否则,无法可依。

  那么,怎样才是“公然侮辱他人”?这样模糊的规定,显然操作起来随意性非常大。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由此可见,从对宪法条文的引用,和最后第(3)点,都可以认定,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针对特定的公民个人,显然,“兖州里交警真孬种”这句话里的交警,是泛指,不是特指某个具体的公民。或许,即使在曹某心里,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交警,但是,他表述出来,是针对群体。我们,不能根据心理分析和推测,来判定公民违法。

  当然,即使是针对特定个人,正如天涯新声第10期所讲,“根据字典“孬种,在现实中,是一种无能的表现,常用于骂人,和表现一个人的无能。”从词义上看去,这个词偏负面,但相对其他的粗言野语,色彩并不如何强烈。依照我们的常识,这种辱骂相比网络中的骂战,显得多么微不足道,家庭之间,朋友之间都会出现这种弱攻击的语言,它在社会礼俗规范自我调节能力范围内。”也不足以判定违法。


  综上所述,拘留5日的裁决,貌似合法,其实非法。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国家赔偿。否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自己的权利,不能放弃。



  二、道德评判

  1、兖州哥在网络上,公然开骂,也是不可取的。应该,走正常渠道,逐级反映;如果觉得没必要,嫌麻烦,心里又不爽,私下里发泄一下就可以了。

  现在,网络语言暴力肆掠。讲不赢,就开骂。有的三句话不对卯榫,就直奔胯下,或者,一上来就骂娘。满口脏话,正是素质的问题。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即使你想泄压,找乐子,也要考虑别人的感受,不能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如果,两个傻帽,纯粹以对骂为乐,那另当别论。

  2、兖州交警、公安,就更离谱。

  你的心眼怎么就那么小呢?人家轻轻地骂一句,你就一定要关他几天?以暴制暴,以牙还牙,就是中国人的劣根性。杀父之仇,夺妻之恨,父债子还,诸如此类,完全与现代民主思想,背道而驰。所以,中国人特别爱看武侠,五千年就是一江湖。

  你上班没事干吗?一定要挖地三尺,找到这个匿名的骂家?那么多治安刑事案件,你不花精力去研究,去侦破,去处理,搞这个鸟事,花了不少精力吧?拿了纳税人的钱,不务正业,你不感到自责吗?现在,很多人,都不想报警,不想报案,为什么?报警不出,报案不破。除了杀人,和上面有交代,你们哪个案子用心去破过?不小心捉到一个小偷,一顿死的打,然后招出几个同伙,你们就会大肆宣扬,成功侦破特大盗窃团伙,为群众追回什么什么财物,云云。向上,骗立功,向下骗锦旗。就这样。

  还有,你不感到良心不安吗?正如天涯新声所说,“一旦有判例制,我们遵循这种判例,即使作为自诉案件,所有人也将再难开口。”也就是说,别的交警,或者个人,想仿效你们,都怕不要脸。好像去年过年,我们工厂一个员工,因纠纷,赖在厂里不走,让我们放假都走不了。还死骂烂骂,烂工厂,臭不要脸,哪天一把火烧个干净,赚了钱去吃药,一厂的傻逼,云云。任他骂,任他疯。后来,调节不了,劝不走,闹到我这里,一屁股坐在我办公桌上,骂我娘,还威胁要砸车,上厕所都不让我出门,不好意思,报警。报了四五次,才出警,还找不到路,靠,叫我们去接。即使这样,到了派出所,我们也是要求调解,并没有要求依法处理,给予拘留。都不容易。你们呢?人不要脸,百事可为。

  还有,拘留就拘留,还发个什么劳什子出来干嘛?急匆匆的,一堆语文问题。杀鸡儆猴?好了,本来人家打算吃了这个哑巴亏算了,现在闹到全国人民都知道了,涨姿势吧?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作死,不会死。


  三、社会影响

  按理,你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绝对比我这个门外汉,要透彻得多,为什么还作出这样荒唐无耻的裁决?

  唯一的逻辑就是,公报私仇,挟公权力以泄私愤,对所谓刁民,形成震慑。

  你知道这个社会影响有多大吗?

  第一、现在社会矛盾积聚多时,到处暗流涌动,这里放火,那里砍人,维稳压倒一切,你这是挑拨干群关系,激化社会矛盾,加剧政府和民众的不信任,火上浇油,找死。

  第二、暴露了部分公权人员丑恶嘴脸,而民众个个傻乎乎的,会以点及面、以偏概全,对政府彻底失去信心。

  第三、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给人以国家恐怖主义的感觉。

  现在,暴恐横行,人人自危。但是,暴恐分子,毕竟是少数。我们还可以侥幸生存。但是,国家机器,无处不在,我们无路可逃,只有引颈就戮,除非移民。

  讲句话,都被抓;弱弱地偷偷地骂一句,都被挖地三尺,逮出来拘留,恐怖吗?

  山雨欲来风满楼,黑云压城城欲摧。

  何似是人间?



  行文至此,有新的消息--兖州公安: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2014年5月13日“兖州公安”微博“案件警示”的关注。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

  请问,道歉和问责就可以了吗?

  把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当儿戏?

  没有痛心疾首?

  没有红脸出汗几度哽咽?

  我把你关几天,然后也道个歉,问责记过,或者找个临时工开除,可以吗?

  国家赔偿呢?

  不要我再去百度上抄下来吧?

  靠,这样轻描淡写的态度,无语莫言。

  只能说,兖州交警真不是孬种!




  2014.5.14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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