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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3: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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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准备贴之一:货币创造的基础原理(纯理论贴)
货币创造的基础原理
我们知道银行的产生是基于这一事实:人们常常将金币存放于金匠处,金匠发现每一时刻只需保留一部分金币(如20%)用于备付,其他80%金币实际上一直并未进入流通,处于闲置状态。如果这一状况比较稳定,则金匠就可以用库中的金币为备付金,发放5倍于库中金币的见票即付金币兑换券,以高于支付给存币人的利率放贷兑换券给资金的需求方。只要全社会都接受金匠的兑换券,且每一时刻实际前来兑付的比例能保持稳定,则金匠完全可以在取得存贷利差收益的同时,仍维持整个链条的正常运转。这样银行就诞生了。
实际上,在这个链条中,金币唯一起的作用是其交换其他物资的价格稳定性,而非其本身的物理特性。如果链条本身运行正常,金币本身交换其他物资的价格稳定,则人们使用兑换券所兑换的金币最终还是会追逐存款利息而存回到金匠的库中,并不会被消耗掉。换句话说,如果有某种机制使金匠必须限制其兑换券的发行数量,以使兑换券在交易中相对其他物资的价格保持稳定的话,人们其实也完全可以干脆直接使用纯兑换券完成交易,根本不需要去兑现真正的金币。所以,兑换券所兑换的的到底是金币还是银币,或是铜币、纸币,乃至抽象的“国家信用”,具体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兑换券交换其他物资的价格稳定性。在市场中,价格稳定性是由交换双方的数量平衡决定的。所以在经济发展的状态下,如果兑换券的发行数量增长比例与实体经济中需要交换的商品数量总增长比例基本相符,就能保持物价的稳定,哪怕兑换券本身是根本不可兑换的纯信用货币。
现代的银行系统就是基于上述原理构建起来的。我们流通中的货币均为信用货币,这只是一种系统、一种数量控制,而非一种物理上的存在。换言之,货币不是实体意义上的商品,而是一种抽象的、综合了数量控制、支付便利和信用保证的垄断性金融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纸币只是这种服务的一种形式而已,而不是“钱”本身;“钱”这种服务也可以通过存折上的数字、银行卡账户的余额等等其他无形的形式出现。
体制内的商业银行信贷扩张
(1)基础货币创造
央行-》借出100元-》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存入100元-》央行
结果:
央行持有资产: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100元;负债:储备货币100元
商业银行持有资产:在央行的存款100元,负债:向央行的再贷款100元。
该过程的基础在于以央行的发行准备、央行对基础货币投放规模的控制、通胀目标等方式限定的基础货币数额有限性。
注:
当前中国央行实际上选择外汇占款作为基础货币创造的主要渠道时(方便起见,设汇率为100人民币=15美元),则路径变为:
央行-》支付100元购买15美元外汇-》外商投资人/国内出口商(外商投资人/国内出口商分别对应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顺差,其中外商投资人可以是实体投资,也可能是投机热钱)
外商投资人/国内出口商-》售出15美元取得100元人民币-》存入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存入100元-》央行
这实际上是央行鼓励资本/经常项目顺差,把基础货币直接投放给资本/经常项目顺差创造人,再借其手把基础货币存回商业银行。
所以可归并为:
央行-》支付100元购买15美元外汇-》外商投资人/国内出口商-》存入100元人民币-》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存入100元-》央行
(2)信贷货币创造(设准备金率20%)
商业银行在放贷的同时,需以其在央行的存款为备付金,用以应付贷款人/存款人的日常资金取现需求,跨行转账支付形成的短暂不平衡通过同业拆借满足。因此商业银行在持有央行存款100元、20%准备金率的条件下,可以放贷500元。
商业银行接受贷款人的房产或企业为抵押,放贷500元给贷款人。贷款人借款后,通过交易将资金支付给受支付人。受支付人基于银行利息的吸引力,不持有现金而选择将资金存回商业银行。于是信贷货币创造完成。
以上概括简化为:
商业银行-》借出500元-》贷款人
贷款人(支付人)-》支付500元-》存款人(受支付人)
存款人-》存入500元-》商业银行
结果:
商业银行持有资产:贷款债权500元,负债:存款负债500元。
贷款人/存款人整体持有资产:存款债权500元,贷款债务500元。
流通中信贷货币总规模:500元
体制外的民间信贷扩张
(1)民间信贷基础资金的取得
鉴于金融业系垄断行业,这里的民间银行角色由某担保公司+实业集团组成的联合体扮演。
某担保公司+实业集团联合体以实业集团自有资产100元及担保公司信用为抵押,通过联合体下的实业集团向某商业银行开具承兑汇票200元,该款流入联合体下的担保公司使用。即有100元为商业银行向联合体借出的可用部分。该款先存入商业银行的账户作为备付金。
以上概括简化为:
商业银行-》借出100元-》民间银行
民间银行-》存入100元-》商业银行
结果:
商业银行持有资产:对民间银行的融资100元;负债:来自民间银行的存款100元
民间银行持有资产:在商业银行的可用存款100元,负债:向商业银行的贷款100元。
(2)民间信贷货币的创造(设民间信贷联合体维持日常支付所需数额为20%)
民间信贷联合体在放贷的同时,需以其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为备付金,用以应付民间借款人/民间存款人的日常资金取现需求。跨联合体的转账支付(如大额债权转让)所形成的短暂不平衡通过各联合体间的同业拆借满足。因此民间信贷联合体在持有商业银行存款100元、维持日常支付所需数额比例为20%的条件下,可以放贷500元。
民间信贷联合体下的担保公司接受民间借款人的房产或企业为抵押,放贷500元给民间借款人。民间借款人借款后,通过交易将资金支付给受支付人。受支付人基于民间信贷联合体的高息吸引力,不持有存款而将存款借回给民间信贷联合体。于是民间信贷货币创造完成。
以上概括简化为:
民间银行-》借出500元-》民间借款人
民间借款人(支付人)-》支付500元-》民间存款人(受支付人)
民间存款人(受支付人)-》存入500元-》民间银行
结果:
民间银行持有资产:对民间借款人的债权500元,负债:对民间存款人的负债500元。
民间借款人/存款人整体持有的资产:存款债权500元,贷款债务500元。
流通中民间信贷货币总规模: 500元
请注意,这里的500元中,仅有20%处于需要兑现的状态,所以反映到商业银行的账面上仍是存款100元。但这500元在民间借贷正常运转时具有与商业银行存款之间的可兑付性,可以完成相应的交易,所以起到了扩大流通中货币的作用,在M2统计中却很难显示出来。
信用货币的内在矛盾
1.信贷货币发行的利润之源
从信用货币的发行过程本身来看,对发行人而言,扩大信用货币发行的过程是同时增加等量资产和负债的过程。发行人创造的货币并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发行人借出给他人之后、几经交易转手又存回发行人自己账上的部分。与绝大多数人的理解不同的是,信用货币的“印钱”过程本身对发行人是不产生利润的。发行人增加了一笔对他人的贷款资产,又增加了一笔对他人的存款负债,两者相等,这一过程本身不会赚出一分钱来。
发行人真正获利的途径是利差,即从借款人处取得的利息收益和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成本之间的差额。发行人就像一个销售“信用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人,通过廉价吸收闲置资金、高价借贷给需求方来取得利差收益。货币发行的总规模越大,中介费的基数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货币发行越多,发行人的收益的确也越多。但印钱本身仅起到放大杠杆的作用,利差才是真正的利润之源。如果由于经济停滞且贷款人资产状况恶化,同时吸收存款的成本没有快速下降时,将导致实际利差为零甚至为负,信贷货币发行的杠杆就会起到反作用,规模越大损失也愈大。此时,信贷货币发行人就丧失了扩大发行的动力,即使从央行借入再多的基础货币也不愿扩张贷款。流动性陷阱就是这一状态的真实写照。
2.信贷货币发行的正价值与负价值
我们知道,中介的作用可以使促成好事,也可以是狼狈为奸,即其价值对整个系统而言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这取决于系统自身的运行动力是整体扩张还是内部抢夺。信用货币发行的内在价值是通过提供交易中介物来促进可交换物的产出增长。如果信用货币的发行速度低于可交换物净产出数量的扩张速度,则信用货币的发行具有正价值,发行人取得的收益相当于通过提供有效的中介服务,分享了一部分的社会产出收益。但如果信用货币的发行速度高于可交换物净产出数量的扩张速度,导致通胀速度超过囤积成本、信用货币被用于投机者囤积物资等侵占生产者生产利润空间的负面活动时,则信用货币的发行将产生负收益,此时发行人取得的利差收益就相当于通过为借款进行囤积居奇的投机方提供作案工具,协助其掠夺从事发展实业生产和存款储蓄的一方,并从中获得部分掠夺所得作为中介服务的回报。当被掠夺方(实体经济和储蓄者)被掏空时,强烈的通胀压力和两极分化压力将导致社会稳定将难以维持,同时逐渐积累本国货币在国际市场的贬值压力。
3. 信贷货币发行的控制与反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货币的发行人是商业银行这类市场主体,数量众多且相互竞争,所发行的信用货币在市场交易中却具有同质性,即工商银行的100万元存款并不比温州银行的100万元存款更值钱。这样的情况下,各发行人的发行收益实际价值取决于全体发行人的发行总量增长速度,而非某一个发行人的发行量增长速度。因此,如果每个信用货币发行主体发行的得到同样的国家强制力背书保障(国家保障银行不会破产、储户存款不会损失),则这一体系下每个信用货币发行主体都具有无限增加自身信用货币发行量的冲动。因为可交换物的增长是有限的,谁发行的信用货币增长得快,谁的收益量就越大。相反地,任何一个单独发行个体如果要维护信用货币的增长数量稳定而缩减增长量,在其他各方没有缩减发行量的情况下不能改变通胀问题,反而还会承担自己的相对收益下降的损失。所有的市场发行主体如果“大得不能倒”,而使其所发行的信贷货币都得到国家的隐性背书保障,则谁都不会主动去控制信贷货币的发行。
因此控制与反控制在信用货币的发行史上始终是一对尖锐的矛盾。每当信用货币发行扩张的价值转为负面时,国家为维护信用货币发行对于中央的整体利益,必须对商业银行信用货币的发行作出行政控制。
4.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利益共生
国家的这一行政控制所创造的利差空间,必然催生民间灰色市场的扩张,正如外汇管制导致外汇黑市的扩张一样,信用货币的紧缩将在体制外形成信用货币黑市,即民间银行系统。
民间银行系统通过利益贿买的方式与体制内的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人员形成合作,从商业银行套取贷款来作为在民间银行系统内完成信贷扩张的货币基础。民间银行系统因此规避国家调控而享受到信贷货币发行的收益,商业银行系统的相关人员则获得民间银行系统贿买的收益。双方的利益共生基础,是由于外汇占款增长过速引起基础货币过度超发、迫使国家施加行政管制而创造的黑市利差空间。利益共生的结果则是房市泡沫绕过调控而进一步吹大。
这里需注意的是,民间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利差空间计算,不能简单地把两者之间的利率相减。虽然民间信贷创造的货币由于正常运转下具有可兑换商业银行存款的能力,所以其对交易所起的作用接近于商业银行的存款,但因其处于地下,信用保障的基础相对薄弱,运转链条又由于法律限制也具有天生的不合法性(非银行吸存再放贷均系非法),因此其吸收存款的利率与商业银行利率的吸引力相比较,应加上风险加权因素才能持平。而为了完成前述民间信贷链条的正常循环,民间银行吸收存款的利率经过风险加权计算后,还得再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否则难以吸引民间存款人的存款。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必然大幅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
5. 体制内与体制外的根本冲突
但与人民银行不接受个人和企业存款,也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同,商业银行的存款人和民间信贷的存款人具有很大的交集。所以两种竞争性市场主体所发行的信贷货币是并存于市场上的,双方存在根本上的利益冲突。前面已经说过,货币的价值基础在于其数量稀缺性,即在被接受范围内相对于可交换物的数量增长受到的控制程度。在同等接受范围内,如果可交换物重叠,则发行数量增长相对较快的即为劣币,反之即为良币(从金属铸币的角度看就是劣币发行成本低,扩大发行的速度快,信用货币亦然)。当民间信贷发展过快、产生的货币数量大幅增长后,由于民间借贷的发行主体不受控制通胀率等国家利益层面因素的限制,其发行速度在通胀环境下将相对高于受到宏观调控紧缩的体系内商业银行货币,即民间信贷货币成为一定范围内的劣币。
如果允许民间信贷创造的货币(相对劣币)与体制内商业银行创造的货币(相对良币)并行存在,并且对民间信贷货币的价值提供隐性的国家担保(比如公众相信央行在民间借贷危机时会充当最后贷款人,保障民间存款不受损失地转为商业银行存款),则根据劣币驱逐良币的基本原理,一段时间后,劣币将驱逐良币。人民将倾向于持有劣币,以在享受基本同等购买力的同时,获得经过风险加权计算后仍较高的利率。届时除非国家的隐性担保被明示不存在,使劣币丧失流通地位,否则良币将面临逐步退出流通的严重危机(存款流失到民间信贷体系中,自身规模下降)。因此民间信贷货币扩张到一定程度,将危及商业银行系统自身的根本利益,从这一角度看,这种基于“管制、官倒和贿买”的利益共生体注定是短命的。
由于民间银行的信贷货币扩张会起到规避国家控制的效果,使国家的调控落空,而国家对体制内商业银行系统的信贷政策控制又无法直接到达地下运行的民间银行系统层面,最终信用货币发行过度扩张的负面影响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危及人民币自身的信用而导致人民币外流趋势开始形成之时,国家即不得不采取断然措施切断民间银行系统的资金来源,以求自保。同时,既然体制内的商业银行和体制外的民间信贷体系并存于市场之上,又都是针对同一存款人群体的市场竞争主体,双方的利益必然存在根本性的冲突。每当民间信贷体系的发展加速、对体制内的商业银行信贷发行的相关利益构成威胁时(例如出现体制内银行存款下降等情形),体制内的力量就必然抓住民间信贷体系天生的违法性缺陷,一方面由商业银行配合国家收紧对民间银行系统的信贷供应,一方面由国家机器出面、在民间银行系统面临危机之际借机消灭其存在的本体,即严厉打击在体制外吸收公众存款的民间组织。这就是2011年9月开始的以温州为代表的全国民间银行系统金融危机。
从这一角度看,民间信贷货币高速扩张之后到2011年下半年开始出现国际资本流向逆转、国内银行存款大量流失时,国家及体制内银行系统对民间信贷施以辣手,欲灭之而后快,也是很正常的。2011年9月对承兑汇票收取存款准备金,2012年叫停银信合作不动产信托和票据信托等,都是为了切断民间信贷赖以生存的基础资金来源,抢夺信贷货币发行的生存空间。官方不会救民间信贷,因为紧缩本来就是他们发动、要消灭民间信贷以图自救的。温总考察温州状况后,春节后首日即发话大标题“严厉打击非法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杀吴英一事获得高层默许等,也是官方态度的明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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