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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0 浏览 0 回复

个案公正还应体现在公民身边的小事上

  个案公正还应体现在公民身边的小事上
  《现代快报》2013年2月27日时评《个案公正最能体现司法公正》,读来无不充满了现代法治精神,正义凛然。
  司法公正课题,久议不衰,其缘故主要还是因为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成了痼疾。毋庸讳言,当下不公正现象不仅表现在河北聂树斌案、杭州二张案这些性命攸关的大要案上,还表现在公民身边的微粒小案上,消解了守法公民对司法公正的预期,叫人心里发晃。
  比如,日前镇江中院对南京一起地下室纠纷的终审裁决,便是其中一例(详情载于《现代快报》2011年6月11日A3版,题为《6间地下室大小不等,本应6户共有,还没说好咋分配,最大的就被人占了》)。网上贴有多篇文章,予以评论。
  该纠纷始作俑者系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朱志俊。《物权法》明文规定,共有物权的使用、管理应该经过共有人的共同协商决定,白纸黑字。然而,2008年8月,朱志俊明知案外有法,却自破“底线”,不经共有人共同协商,先手占得一间大的并装潢,将共有变为实际上的己有。于是,其余几户纷纷仿效,引出侵权纠纷。随后,该纠纷被省高院指定到句容市法院审理。该院经过慎重审理,依法做出“排除妨碍”的一审公正判决。
  然而,朱志俊等并未反省,坚持错误。镇江中院二审法庭接手上诉后,为了脸面和“遮丑”,他们以法律的名义“胳膊肘向里拐”,竟然认定朱志俊等被告的抢占行为不侵权,并于去年12月5日,做出终审裁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将这起纠纷一纸拍回4年前,朱某等被告的违规行为得以呵护,而原告的合法权益则继续被侵害着。
  这是一起很难吸引公众眼球的微粒小案。“集体东西不能拿回家”是古已有之的道理,时至今日,物权法亦加以了明确。该裁决的要害还在于,它让公民感到司法公正的不确定性,并失去了安全感。
  《人民日报》在《在每个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社论中写道:“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里,生死大案毕竟相对不多,更多人还是从切身小事,感受法律的存在,认知法律的尊严。正如快报在《个案公正最能体现司法公正》中所提要的那样:“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但司法公正不是浮在报告中的承诺,而是要在一个个具体司法实践中去实现,要在每一个个体案件中去追求。”
  (该文刊载于2013年3月28日快报,略有删减)         
   
   
   
   
   
   
   https://www.quanmingxingqiu.com/u/1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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